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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法民初字第066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汪礼维与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永北分公司,张顺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礼维,张顺翔,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永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法民初字第06668号原告汪礼维。委托代理人秦辉生,重庆津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顺翔。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永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1469号。负责人杨毅。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礼维与被告张顺翔、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永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礼维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顺翔、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永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礼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礼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汪礼维负担。审 判 长  刘 远代理审判员  陈俊杰人民陪审员  刘远珍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孙彦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