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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牟执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孟信用社申请执行李新东、朱予见、姚永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孟信用社,李新东,朱予见,姚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牟执字第119-1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孟信用社。住所地:中牟县。负责人梁桃兰,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李新东,男,汉族,1970年11月16日出生,农民,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朱予见,男,汉族,1964年8月5日出生,中牟县建设局环卫大队职工,住中牟县。被执行人姚永涛,男,汉族,1978年2月28日出生,中牟县建设局环卫大队职工,住中牟县。本院于2011年7月1日作出的(2011)牟民初字第2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孟信用社于2011年11月1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出被执行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予见、姚永涛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 犇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李鹤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