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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刑初字第00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诉袁利新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利新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张刑初字第0079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利新,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1997年9月因对同监室人员进行体罚、虐待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0年6月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治安拘留十五日;2000年8月因寻衅滋事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2003年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6月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后经减刑于2012年5月14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羁押,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利新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翟涛、被告人袁利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袁利新酒后在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街道健康路,无故持砖头先后将唐某经营的三妹鲜花店、陈某经营的蝶恋婚庆喜铺的店面玻璃等砸坏,后又至东隆东路,采用脚踢的方式无故将承某某经营的爱杯一族茶楼的门把头损坏。经鉴定,损坏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18.12元。被告人袁利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袁利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唐某、陈某、承某某的陈述、证人苏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录像、价格鉴证意见、案件查破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袁利新的供述、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利新任意毁损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袁利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寻衅滋事罪,系累犯,且有前科劣迹,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利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利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徐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