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刑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丁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刑执字第00107号罪犯丁云,又名丁延云,女,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文盲,安徽省蒙城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4日作出(2000)亳中刑初字第0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12月30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6年6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2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6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华、陈红出庭履行职务,安徽省女子监狱指派工作人员胡静、张瑞出庭支持对罪犯丁云减刑的提请,服刑人员张光龙、彭雪辉出庭作证,罪犯丁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丁云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丁云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以来,获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记功、表扬奖励各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丁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云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胡 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