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衡刑减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王金红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金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3)衡刑减字第1729号罪犯王金红,现在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0日作出(2007)金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金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6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4月2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深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获狱劳积一次,日常考核记功四次、获表扬三次,专项表扬一次,有悔改表现。经依法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某本院认为,罪犯王金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金红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杰审判员  王国恩审判员  贡文忠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曹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