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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越商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孙海英与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金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英,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金星,李美英,绍兴市长庚置业有限公司,绍兴市中星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越商初字第151号原告孙海英。被告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星。被告李金星。被告李美英。被告绍兴市长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根兴。被告绍兴市中星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英与被告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金星、李美英、绍兴市长庚置业有限公司、绍兴市中星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何敏敏审 判 员  刘宏华人民陪审员  唐百年二0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顾瑶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