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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黑高民申二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张淑芝与吕淑珍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淑芝,吕淑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黑高民申二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淑芝。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淑珍。再审申请人张淑芝因与被申请人吕淑珍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黑中民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淑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仕富代理审判员  刘 平代理审判员  王宝奎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