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黑高民申二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张淑芝与吕淑珍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淑芝,吕淑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黑高民申二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淑芝。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淑珍。再审申请人张淑芝因与被申请人吕淑珍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黑中民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淑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仕富代理审判员 刘 平代理审判员 王宝奎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