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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2013)清民初字第0042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方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00425号原告刘某某,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陕西省神木县锦界镇三区。被告方某,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县锦界镇。被告刘某,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锦界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方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0一四年一月九日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杨某某审 判 员  韩某某代理审判员  王 某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某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