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林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林民初字第196号原告:许某某,女,汉族,1969年3月29日生,吉林省安图县。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60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安图县。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许某某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现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立刚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庄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