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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行非审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周其峰、张朝凤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周其峰,张朝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泗行非审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飞,主任。被申请执行人:周其峰。被申请执行人:张朝凤。申请执行人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申请执行人周其峰、张朝凤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泗征决字(2013)第0818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泗征决字(2013)第0818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泗征决(2013)第0818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恒志审判员  房 强审判员  孙艳飞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张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