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璧法民催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温州万鼎皮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万鼎皮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璧法民催字第00011号申请人温州万鼎皮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王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伟,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温州万鼎皮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原告因所申请公示催告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错误,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温州万鼎皮件有限公司申请对银行承兑汇票31300052/23444198(票面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温州万鼎皮件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秀超人民陪审员 陈 语人民陪审员 徐佳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曾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