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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璧法民催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温州万鼎皮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万鼎皮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璧法民催字第00011号申请人温州万鼎皮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王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伟,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温州万鼎皮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原告因所申请公示催告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错误,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温州万鼎皮件有限公司申请对银行承兑汇票31300052/23444198(票面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温州万鼎皮件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秀超人民陪审员  陈 语人民陪审员  徐佳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曾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