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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执委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镇江宏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宏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合福铁路安徽段站前四标项目经理部三分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执委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宏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纪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北京。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合福铁路安徽段站前四标项目经理部三分部。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4)扬新商初字第15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中铁二十四局合福铁路安徽段站前四标项目经理部三分部的银行存款220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保全措施。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扬新商初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并委托本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合福铁路安徽段站前四标项目经理部三分部的银行存款2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钱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