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4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兰丛万、黎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兰丛万,黎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41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8278219-X。负责人张明辉。委托代理人董全绒,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丛万,男,汉族,1976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潜江市老新镇李场街6号,身份号码422429197610104875。被告黎可,女,汉族,1969年5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耀荣园1栋501,身份号码210302196905300944。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