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一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一初字第775号原告董某某,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清河县。被告孙某某,女,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清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张一榜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沈庆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