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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中法刑一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3-23

案件名称

黄振明等6人犯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杨某某,黄振明,冯国新,简福胜,简龙威,简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中法刑一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某某,男,48岁,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系被害人俞某武的父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女,46岁,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系被害人俞某武的母亲。上述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黄敏彦,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振明,男,24岁,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江门市新会区。因本案于2013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林莉娴、钟玉田,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冯国新,男,28岁,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门市新会区。因本案于2013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意逢,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简福胜,男,24随,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商贩,住江门市新会区。因本案于2013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李雅旺,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简龙威,男,26岁,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工,住江门市新会区。因本案于2013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何仕强、林柳仙,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简某某,男,21岁,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工,住江门市新会区。因本案于2013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罗柳青,广东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男,19岁,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江门市新会区。因本案于2013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满莉,广东法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一诉〔201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振明、冯国新、简福胜、简龙威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简某某、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某某、杨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六被告人已向其赔偿了共计人民币370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某某、杨某某撤回对被告人黄振明、冯国新、简福胜、简龙威、简某某、李某某的附带民事诉讼。审 判 长  谢建华代理审判员  黄凤珍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朱瑞芬邓欣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