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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绍民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诸暨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袁仲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诸暨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袁仲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绍民终字第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黄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陶绍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铁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应建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仲贤。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民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振宇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