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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天门刑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鲁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天门刑初字第0003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某,女。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同年12月11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天门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天检刑诉(2013)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鲁某某在本市竟陵办事处鸿渐路“美伊”宾馆四楼,和朋友徐某某、倪某等人在吸食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桌子上收缴红色药片1.5片,从鲁某某随身携带的皮包中收缴红色药片44片、白色晶体13袋。经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鲁某某持有的白色晶体(俗称“冰毒”)13袋(净重为14.898克)、红色药片(俗称“麻古”)45.5片(净重为4.256克)中均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天门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收条,天门市公安局吸毒严重成瘾认定书、天门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拍摄的扣押现场的照片及光盘一张,证人徐某某、倪某的证言,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鲁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鲁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共计19.154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熊官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陈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