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李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牛某与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李民初字第70号原告牛某。被告臧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臧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对被告臧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超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韩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