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5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徐贵与高胜梅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5167号原告徐某。被告高某。原告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自由恋爱,2006年8月9日登记结婚,育有两子女。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但近年被告外出打工,每次回家便要与原告离婚,对子女也不尽抚养义务,造成家庭关系紧张。被告的弟弟还于2013年11月8日到原告家打砸,使原告及家人无法正常生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高某辩称,原、被告间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自己十八岁就与原告结婚并生儿育女,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应将家中新建房屋(无产权证)分一半给自己,或者补偿自己15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底自由恋爱,2004年4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徐某某1,2006年2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徐某某2。2006年8月9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近年,原、被告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代理审判员 郭 敏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谭锦亭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03010400090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