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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州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陈丽萍与喻立、何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萍,喻立,何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州民初字第273号原告陈丽萍,女,生于1970年,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喻立,男,生于1978年,汉族,中国银行巴中支行职工,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何晓燕,女,生于1981年,汉族,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原告陈丽萍与被告喻立、何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5日,二被告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书立借据一张。事后,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其资金利息。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据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何晓燕住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因提供的被告何晓燕住址不具体,不明确;致使本院至今无法送达本案相关法律文书,且无法查明被告何晓燕现在的具体住址。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何晓燕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案件受理的条件,应当予以驳回。可待查询到被告何晓燕的准确地址或者提供出相关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证据后可再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丽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杨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