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民督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2014)望民督字第99号申请人长沙星典酒类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肖良支付令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星典酒类贸易有限公司,肖良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望民督字第99号申请人长沙星典酒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三段416号兴威名城A栋1004房。法定代表人潘典章,总经理。被申请人肖良(曾用名肖友良),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长沙星典酒类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肖良偿还货款949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据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肖良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长沙星典酒类贸易有限公司货款9493元。本案受理费17元,由被申请人肖良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刘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