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互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席梅花与李成平劳务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梅花,李成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互民初字第323号原告席梅花,女,土族,1968年10月9日出生,粮农。委托代理人宋先琳,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成平,男,土族,1964年10月8日,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梅花与被告李成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梅花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梅花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判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梅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贺才年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许生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