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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互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席梅花与李成平劳务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梅花,李成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互民初字第323号原告席梅花,女,土族,1968年10月9日出生,粮农。委托代理人宋先琳,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成平,男,土族,1964年10月8日,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梅花与被告李成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梅花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梅花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判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梅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贺才年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许生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