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刑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张志家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家,曹永兴,赵永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沧刑终字第1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志家,又名张二,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于河北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6月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任丘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永兴,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3月2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任丘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永超,又名赵大超,男,1986年9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七个月。2013年3月2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任丘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志家、曹永兴、赵永超犯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任刑初字第57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志家、曹永兴、赵永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张志家、曹永兴、赵永超,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05年6月6日晚,被告人张志家、曹永兴、赵永超伙同宋海通、康伟(二人已判决)驾驶红色桑塔纳轿车,商量去“碰瓷”,五人上车后,为了能“吓唬”住被害人,事先准备了铁管作凶器,在任丘市津保路杨各庄路段,以碰车为由,拦截了博野县靳某某的白色解放牌货车,然后实施暴力,并持铁管相威胁,迫使靳某某等人交出现金400元,五人将400元钱悉数挥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曹永兴供述:2005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赵永超在村里呆着,张二(张志家)、康伟、还有一个他不知道名字的男子开着一辆红色的桑塔纳轿车来找他们,张二说带着他们去任丘玩去,他和赵永超就上了车,上车后他也记不清是谁说:咱们没钱了,去碰个瓷,弄个钱花。当时他也不知道什么叫碰瓷,就同意了,跟着他们一起去了,在路上走着的时候张二说,咱们也没家伙,万一吓唬不住人家呢,咱们得去找几根铁棍子,然后几人就到了一家场子里,张二拿出来了几根铁棍子放在车的后备箱里,之后沿着津保路走到金桥的时候,看见前面有一辆白色货车,张二说这辆车是外地车,就弄他。说完他们跟着这辆车到了杨各庄,开车超过并把这辆车别停到路边上,白色货车停车后,他们四人下车,赵永超和张二还有那个他不知道名字的人就走到了白色货车跟前,因为他没下车,也弄不清是谁说了一句:你们刮了我们的车,拿钱。这时康伟从桑塔纳轿车后备箱里把铁棍拿了出来分给他们三人,司机说:我们没那么多钱,我们给你们凑凑看看有多少。司机说完后,张二就把司机从货车的驾驶室内拽了下来,张二还打了司机几下子,后来记不清打的司机身上什么位置了。司机就把钱给了他们几个人,他不知道给的谁了,等赵永超他们上车后跟他说司机给了几百元钱,拿到钱后,他们去了任丘市燕春楼北边的一家不知道名字的歌厅内,把这几百元钱花了。当时他下车了,但没拿家伙也没动手。2、被告人赵永超供述:2005年夏天的一天晚上,他和曹永兴在他们村呆着,张二(张志家)、康伟、宋二(宋海通)三个人开着红色桑塔纳轿车说是去任丘市里玩,宋二说没钱了,叫他们跟他出去碰瓷挣点钱花,他不清楚碰瓷是什么意思,见别人都同意他就同意了。然后他们就沿着津保路往西走到金桥那,发现一辆白色货车,他们见是外地牌照就决定弄他,所以他们的车就开始挤靠那辆货车,想让他靠边停车,直到走到杨各庄附近的时候,他们才把那辆车逼停在路边,停车之后他们就都下车了,走到那辆车的前面,让司机下车告诉他碰了他们的车了,得赔他们钱去修车,司机一开始还说没钱,他们就让他拿钱,最后司机给了他们四百元钱,他们就让他开车走了,后来他们拿着钱就去了任丘市市里,也没分就一起吃饭唱歌花了。他没拿家伙,别人拿没拿他没看见,是康伟跟货车司机要钱的,他没打货车司机,别人打没打他不知道。3、被告人张志家供述:2005年夏天的一天晚上他和宋海通、康伟三个人在一家饺子馆吃完饭后,他们开着一辆红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去了长丰镇杨屯村大超(赵永超)家,在他家找到了大超,当时还有一个人和大超在一起,他不认识这个人,叫他俩跟他上了车,然后宋海通说没钱了,叫他们一起去碰瓷挣点钱花,他们都同意了,说好之后他们先去长丰镇寇村那附近的一个厂子里拿了几根铁管,拿了铁管之后,他们开车沿着津保公路往西走,当他们走到吕公堡镇金桥那里的时候,发现了一辆白色货车,就决定弄这一辆车,接着他们的车就靠那辆车,最后把那辆车逼停了,停车之后他们就都下车了,然后他们就有人把那辆车上的司机拽下来,对他说他们的车碰着我们的车了,让他们赔钱修车,他们一群人跟那个车的司机在那争执了一会,最后给了他们钱,他们一起吃饭唱歌花了。4、同案犯宋海通供述:2005年6月6日晚上七点多钟,他和张志家、康伟开着租来的桑塔纳2000找了一家饭店吃饭,吃完饭后他们三个人开车到了长丰杨屯村去找大超(赵永超),找到大超后看到永兴和大超在一起,他们两个上车后,他说现在没有钱花,咱们去碰瓷,弄个钱花。他们几个就同意了,于是他开着车拉着他们几个就往津保路走,走到长丰寇村时,张志家说咱们没有东西,万一吓唬不住人家呢,咱们找几根铁棍,他们把车开到二零灯具厂,他们五个下车进厂子拿了三根铁管放到后备箱内。他开车带着他们四个,张志家坐在副驾驶、永兴、康伟、大超在车后坐着。拿铁棍后,大超在车上说:一会儿拦下车,咱们先吓唬他们,如果他们不给钱,跟咱们反腾,咱们就打他们,他们当时说行。于是他们就在津保路上寻找目标准备下车。他们沿着津保路往任丘方向走,走到金桥时看到一辆白色货车,张志家说这是外地车,咱们就弄他。于是他开车超过了那辆货车,张志家让那辆货车停车。他们把车停下后,张志家和大超就先下了车,他随后也下了车,大超走到货车跟前,把司机从驾驶室揪了出来并且打了几个耳光说:你他妈撞了我的车还跑。他上前就把货车钥匙关了火。当时车里有三个人,张志家把副驾驶一个人从车里揪出来,揪到他们车那说你看看,你们撞的我们这车。这时康伟和永兴也下了车在一旁站着。他说你们谁他妈也别反了,拿钱!拿1000块钱。司机说没有那么多钱,给他们凑凑。后来他们凑了几十块钱,他们嫌少大超又打了司机几个耳光。后来他们拿出400块钱。钱他收着了。之后他们就上车沿津保路到了任丘。玩到两点多就回家了,车是康伟开走的。5、同案犯康伟供述,2005年6月6日晚上他和宋二(宋海通)、张二(张志家)吃饭,吃完饭后宋二说去长丰杨屯找大超,于是宋二开着红色桑塔纳2000到了杨屯,找到了大超,大超和永兴在一起,他们五个人坐在车上,宋二说咱们没钱了,去碰瓷挣钱花,他们几个人都说行,宋二开车拉他们往津保路上走,宋二说去拿几根铁管,宋二、张二去厂子里拿了三根铁管放到了车后备箱里,之后他们在胡村路口附近的路边停下寻找目标,大超说一会儿要钱时,要是车上的人不反腾就尽量别打他,打也别用铁管打,要是敢和他们反腾就用铁管打,他们几个都同意,说行,敢反腾就得打他们。后来别停了一辆白色货车,然后宋二、大超下车走过去,他听见他俩跟车上的人说刮着车了,让赔钱,接着他听见宋二说把铁管拿下来,他们三人下车走过去,他把铁管拿出来,分给了张二、大超、永兴,宋二打了车上其中一个人三四个耳光,然后大超打了另一个人一个耳光,被大超打的人开始说好的,他们几个人拿铁管围着货车上的几个人,这时宋二说你们几个上车,别管了,于是他和张二、永兴拿铁管上了车,过了一会儿宋二和大超也上车,在车上宋二说给了215元。6、被害人靳某某陈述:今天晚上五六点钟,他开着一辆白色小解放货车拉着谢某某、谢某甲沿着津保路往保定方向走,晚上10点20分左右他们途经津保路吕公堡金桥的时候,一辆红色的桑塔纳轿车超过他把他逼停在路边,车上下来了四个男子,手里空着没拿东西,先把他揪了下来,打了他几个耳光,其中一个长头发、挺瘦的男子说他碰着他们车了,让他拿1000元钱,他说没那么多钱,那个瘦的和一个胖的不干又打了他们,后来他们被迫给那些人拿出了400元钱,那些人拿了钱之后就走了。那些人算上司机一共五个人。那些人一开始没拿东西,后来他们没拿出钱来的时候,那些人就拿出了四根铁管,但没打他们,光吓唬他们,如果他们不拿钱,就砸他们车。那几根铁管是从后备箱里拿出来的。7、证人谢某某证言:那辆桑塔纳把他们逼停后,从车上下来三个男子,空手下车走到他们车跟前,其中一名男子对靳某某说他们刮着他的车了,靳某某说没撞着,谢某甲就下来说给修,对方一个胖子就说就得给钱,要不给就打他们,这时从桑塔纳车上又下来两名男子,每人拿着一根管,其中一个胖子打了谢某甲一个耳光,另一个稍瘦的男子把靳某某踹了一脚,用铁棍又打了靳某某一棍,他们几个就凑了四百块钱给了那些人。这五个人中有三个人拿铁棍了。8、证人谢某甲陈述:桑塔纳轿车的人向他们车摆手示意停下,他们想超过桑塔纳继续走,但桑塔纳一直挡着他们的车,于是他们被迫停下来,停车后那车上的人下来了四个二十来岁的陌生男子,上前将司机靳某某从车上揪下来就打了几个耳光,然后让他们修车,他下车跟那几个男子说好话,但那些人上前也打了他几个耳光,其中一个长得较瘦的男子说让他们拿1000块钱,他们一开始给几十块钱,那些人不干,从车后备箱里4个男子每人拿出一把铁管,威胁他们,如果不拿出钱就给他们砸车,他们就被迫拿出了400块钱。9、任丘市人民法院(2005)任刑初字第407号刑事判决书查明:2005年6月6日晚,被告人宋海通、康伟伙同张志家等人驾驶桑塔纳2000型轿车,在任丘市津保路杨各庄路段以踫车为由,拦截博野县靳某某的白色解放牌货车,实施暴力,抢劫靳某某等人现金400元。二、2005年6月7日晚,被告人张志家伙同宋海通、康伟、许石峰(已判决)驾驶红色桑塔纳轿车,在津保公路北张村路段,以碰车为由,拦截本市议论堡乡的魏某某、王某某驾驶的解放牌货车,实施暴力,抢劫二人现金1300元。三、2005年6月7日晚,被告人张志家伙同宋海通、康伟、许石峰等人驾驶桑塔纳轿车,在津保公路北张村路段,以碰车为由,拦截衡水马某某的金杯牌货车,以暴力相威胁索要现金,并强行将马某某及其货车劫持到津保公路北边的土路上,后马某某乘机逃走。待被告人走后,马某某将车辆找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志家的供述,被害人魏某某、马某某的陈述,同案犯宋海通、康伟、许石峰的供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作案用车辆照片、马某某车辆照片,任丘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05)任刑初字第407号刑事判决书等。另查明,被告人赵永超于2011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3300元。本案发案后,被告人赵永超在羁押期间,揭发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被告人张志家于2013年6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赵永超、曹永兴均系被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任丘市人民法院(2011)任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书,任丘市公安局关于张志家的到案经过,赵永超、曹永兴的抓获经过,赵永超揭发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赵永超、曹永兴的户籍证明信,张志家的常住人基本信息查询等。任丘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志家、曹永兴、赵永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志家参与抢劫作案三起;其中一起因被害人逃跑未成功,属于未遂,其在犯罪事实被发觉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永超具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在羁押期间揭发他人犯罪线索,查证属实,属于立功,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志家,赵永超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志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被告人曹永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三、被告人赵永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张志家上诉提出:原判认定的第2、3起抢劫在同一晚上,应认定为一次抢劫;其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曹永兴上诉提出:其与同案被告人以刮车为借口跟对方要钱,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不是抢劫罪。赵永超上诉提出: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检举他人犯罪线索,原判对其量刑较重。二审审理查明:一、2005年6月6日晚,被告人张志家、曹永兴、赵永超伙同宋海通、康伟(二人已判决)驾驶红色桑塔纳轿车,商量去“碰瓷”,五人上车后,为了能“吓唬”住被害人,事先准备了铁管作凶器,在任丘市津保路杨各庄路段,以碰车为由,拦截了博野县靳某某的白色解放牌货车,然后实施暴力,并持铁管相威胁,迫使靳某某等人交出现金400元,五人将400元钱悉数挥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二、2005年6月7日晚,被告人张志家伙同宋海通、康伟、许石峰(已判决)驾驶红色桑塔纳轿车,在津保公路北张村路段,以碰车为由,拦截本市议论堡乡的魏某某、王某某驾驶的解放牌货车,实施暴力,抢劫二人现金13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开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1、被告人张志家供述:那天晚上其和康伟、宋二在长丰镇黄庄村洗澡,许石峰开着红色桑塔纳来接其和康伟、宋二,路上有人说再去开车碰瓷,挣点钱修车,大家开车上了津保公路,当走到北张村附近的时候,大家截停了一辆大货车,告诉那辆车的司机说碰了其这边的车,叫他给赔钱,跟那辆车的司机争执了一会,对方才拿钱。2、同案犯康伟供述:2005年6月7日下午,许石峰拉着其和宋海通、张志家往津保路走,在车上许石峰说碰瓷挣钱,大家就同意了,然后上了津保路往西走,在北张村路口附近,用以前的方式拦下一辆自东向西行驶的解放车,宋海通、许石峰二人下车到了解放车驾驶室里,拳头巴掌的打那车上的两个人,打了那俩人一顿就上了车,宋海通说要了200块钱。3、同案犯宋海通供述:2005年6月7日晚其和许石峰、张志家、康伟在车上的时候,张志家说再去碰瓷挣钱,大家都同意了,许石峰开车,张志家坐副驾驶上了津保路往任丘方向走,到北张村,大家看见前面有一辆黄色大翻斗车,许石峰超过了翻斗车,张志家让翻斗车停车,翻斗车停下后,其四个下车,张志家从车里把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人从车里揪下来,许石峰把司机也从车里拽了下来,其几人让他们拿钱修车,对方说没钱,张志家拳头巴掌的打那两个人,后来那个人说到车上拿钱,其和许石峰就跟那个人上了车,那人手里拿着一部手机,许石峰就把手机抢了过来,其说别拿他手机了,许石峰就把手机给了他,之后那个人把钱给了许石峰。其听许石峰说给了600块钱。4、同案犯许石峰供述:2005年6月7日晚上,其与宋海通、张志家、康伟开一辆红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沿津保路往西走,发现一辆大翻斗,当时大家就想拦住这辆车,故意说这辆车碰了其这边的车了,让车上的人给钱修车,于是其开车在长丰路口就超过了这辆大翻斗车,并往路边靠这辆车,其还让宋海通冲那辆车摆手意思是让他停下,最后在津保路北张村路口附近把这辆大翻斗车拦下了,停车后,其与宋海通下了车,见那翻斗车上坐着两名男子,其上前将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男子拽下车,对他说他们的车撞着其这边车了,拿钱修车。那男子说没碰着,就坐回座位上,其听他这么说就巴掌打了那男子的头部两下,与此同时宋海通到了司机那边,他怎么做的其没注意,其打了那个男子之后,司机说给三四百块钱让其这边自己修车,其说太少,之后他拿出了一叠钱,估计有一千三四百,他说他们还要加油交过桥费于是其几人要了他1000块钱。5、被害人魏某某陈述:2005年6月7日晚上,其与王某某开一辆黄色解放翻斗车从大城沿津保路往任丘方向走,其车牌号是冀F538**,晚上九点半左右的时候,途径津保路长丰路口时,过来一辆红色2000型桑塔纳超过了其车,然后这个车靠其车,车上有人向其车摆手让停车,当时是王某某开的车,其和王某某停下车后,那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停在了其车前边,从车上下来四五个陌生男子,其中一个光膀子男子将其从车上拽了下来,说其车碰了他们的车,然后用手打了其几个耳光,用拳头打了其头部几下,其没有敢反抗,与此同时一个穿蓝白横格短袖衬衣的男子把王某某从驾驶室拽了下来,也对他说其车撞了他们的车,然后与一个男子一块殴打王某某,之后那几个男子以其车碰了他们车为由向其和王某某要钱,其说就200多元,那几个男子一听这话,又殴打其和王某某,用拳头巴掌的打二人的头部、脸上,当时其拿着手机,他们见其拿手机,就抢过了其手机,并把手机上的电池摔在地上,之后他们上前翻其和王某某的身上,翻走了其身上1300多元,抢完钱之后那几名男子开车就朝西跑了。这辆红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有六七成新,车后无挡风玻璃,前后均无牌照,车上有一层尘土,车前边保险杠上有几道划痕,左前边的后视镜上也有几道划痕。6、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实的情况与被害人魏某某基本一致。三、2005年6月7日晚,被告人张志家伙同宋海通、康伟、许石峰等人驾驶桑塔纳轿车,在津保公路北张村路段,以碰车为由,拦截衡水马某某的金杯牌货车,以暴力相威胁索要现金,并强行将马某某及其货车劫持到津保公路北边的土路上,后马某某乘机逃走。待被告人走后,马某某将车辆找回。认定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开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1、被告人张志家供述:抢完上一辆车后,其几人又盯上了一辆货车,又是用同样的方法逼停那辆车,用同样的理由跟那辆车的司机要钱,但是这个司机就是说没钱,许石峰就说让司机跟其几人走,并让司机上了其这边的车,他去开那辆货车,宋海通开着其这辆桑塔纳车跟那辆货车一起走,在一处野地的土路上,其这边的车停下,又让那个司机拿钱,并让他去车里拿钱,这时候,司机就趁这个机会跑了,其这些人也没追,把他的那辆货车扔在那个地方走了。2、同案犯康伟供述:之后其几人又转了半天,12点左右在津保路自东向西走,走到北张村附近见到前面有一辆白色轻卡,快超过轻卡时宋海通说车上就一个人劫他,其几人用同样的方式拦下了他,宋海通、许石峰下车和他要钱,司机说没有,他俩把司机拽上车,然后许石峰开轻卡,其几人一起到了北张村村西土路上停下,和那个人要钱,许石峰从车上拿了一根铁管威胁那个人,司机趁机跑了,其几人也就走了。3、同案犯宋海通供述:其几人继续走,看到一辆白色福田货车,超过并让他停车,停下车后,其和许石峰、张志家、康伟四个人下车,张志家对司机说他撞着其这边车了,司机就下了车,其把货车的火熄灭,司机不给钱,许石峰说把司机拉走,之后许石峰让司机上了桑塔纳2000,许石峰开着那辆货车,其开着2000在后面跟着,到了北张村村西那条土路时其几人就下了土路,停下车,其几人就都下了车,许石峰对司机说有钱没钱,司机就围着车绕了一圈就跑了,其几人看司机跑了,把那辆货车扔在那,就开车回家了。其几人开车走就是想吓唬司机,让他给钱。4、同案犯许石峰供述:其几人继续向西行驶,又见到一辆白色小货车,好像是福田样式的,此车由东向西走,其几人打算再以碰车为由向那车上的人要钱,其开车超过那辆车,然后在津保路北张村附近拦住了他,这次也是其与宋海通下车,车上只有一个司机,其上前对他说碰了其这边车,拿钱修车,那司机下车说好话,给了80块钱,其没要,其见他车驾驶室里有根撬杠,于是其我拿起了那根撬杠吓唬他,他害怕了,其又把撬杠放回了驾驶室,让他上车跟其这边的人走,于是其开着他那辆白色货车,宋海通开着桑塔纳2000,其在后边跟着,来到津保路北边的一个土道上,停下车,其几人都从车上下来了,其又对司机说你出门不带钱啊,之后那男子见状不好,撒腿就跑了。5、被害人马某某陈述:2005年6月7日11点多钟不到12点的时候,其开着一辆白色金杯小货车(冀T363**)从天津沿津保路往保定,途径任丘市南张村加油站东二、三公里处时,一辆红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超过了其车,在前边慢速行驶,似停非停的,其想超过他,但那车故意在前边挡着路不让其超过,车上边有人伸出手冲其摆手,示意其停车,其被迫停下了车,那车在其前边停下,从车上下来了两个男子,一个高个一个矮个,高个男子留着长头发,他俩对其说其碰这他的车了,让其拿钱,其说没钱,实际上其身上带着1800元钱,当时见到那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在其前边挡着不让超过,并且那车没有牌照,其就感到车上的人要抢劫其,其于是在停车之前,就把那1800元钱藏在车座子底下了。那些人见其不给钱,其中那个矮个男子见到其车里有根两尺来长的撬杠,他拿起撬杠威胁其,那高个男子让其上他的车,其被迫上了他们的车,其见到他们总共有四名男子,他们开车拉着其,那个矮个男子开着其车,他们车在前走,其车在后边跟着,他们把其胁持到津保路北边一个土路上去,到了离津保路600米远的地方,车停下那个矮个男子下了其车过来,打了其一个耳光,然后高个男子和矮个男子搜其身,另外两名男子也下了车,在一旁看着,搜完其身后,没有搜到钱,其中一个男子说拿砍刀砍死其,其见情况不好,撒腿就跑,然后报了警,那几个抢劫其的男子扔下其车,开着桑塔纳车沿津保路向西跑了。其他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对经一审法院开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确认。关于张志家上诉所提原判认定的第2、3起抢劫应认定为一次抢劫的意见,经查:原判认定的第2、3起抢劫虽然发生在同一晚上,同一地点,但这两起抢劫间隔时间近三个小时,是张志家与同案被告人在寻找其他作案目标未果后又在该处实施了第二次抢劫,故两次抢劫不具备连续性,不应认定为一次抢劫。关于张志家上诉所提其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原判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故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关于曹永兴上诉所提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意见,经查,曹永兴与同案被告人一起预谋并实施犯罪,其作为共同犯罪的一员,理应与同案被告人均构成抢劫罪,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赵永超上诉所提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检举他人犯罪线索,原判对其量刑较重的意见,经查,原判在量刑时对其认罪态度较好和检举他人犯罪线索构成立功的情节已予考虑,原判量刑适当,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志家、曹永兴、赵永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张志家参与抢劫作案三次,一次未遂,抢劫财物价值1700元,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曹永兴、赵永超参与抢劫作案一次,抢劫财物价值1300元,赵永超具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在羁押期间揭发他人犯罪线索,查证属实,属于立功,依法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理由经查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彦琴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常雪梅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永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