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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刑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左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

案由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黄陂刑初字第00057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某,个体户。因诈骗,于2013年7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抓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次日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陂检刑诉(2013)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世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琪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0日,被告人左琪将张某价值人民币68600元的鄂A×××××号小轿车借用,后于2013年4月27日伪造张某的身份证将该车以张某的名义抵押给武汉市XX寄售公司,获赃款人民币30000元用于赌博。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该车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相关书证;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左琪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伪造他人身份证,其行为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且其伪造他人身份证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左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左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左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建平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喻建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江 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