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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执字第148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苏州崎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苏州三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崎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苏州三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吴执字第1486-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崎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郁建刚,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三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辛雷,董事长。苏州崎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崎英机械公司)与苏州三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三典电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的(2013)吴商初字第3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三典电子公司支付崎英机械公司货款25351元,于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5351元、7月31日、8月31日前各支付10000元。若三典电子公司不按期足额履行上述债务,则崎英机械公司对三典电子公司未履行部分的债务有向法院一并申请执行的权利,并偿付崎英机械公司违约金2000元;案件受理费242元由三典电子公司负担。权利人崎英机械公司以三典电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典电子公司支付人民币27593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7593元,执行费为314元。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三典电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义务,但信件被邮政部门以“迁移新址”为由退回。执行中,本院向有关银行、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进行调查,被执行人三典电子公司无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的登记信息。另查,三典电子公司已搬离原工商注册地,目前尚无法查获其实际经营地。本院按照申请执行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向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通知,但申请执行人收到后未到庭提供。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财产状况。现查明,被执行人三典电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三典电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施 展执行员 丁启龙执行员 范志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丁 乐陈祖伟1386213****蔡雄飞1309267****-----1381489****黄佐林139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