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巉调确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定西市祥林建材有限公司与郭建喜土地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定西市祥林建材有限公司,郭建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巉调确字第11号申请人定西市祥林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祥林。申请人郭建喜,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1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温雅学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定西市祥林建材有限公司、郭建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经定西市安定区鲁家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于2013年12月22日达成如下协议:除本协议补充或变动内容之外,原协议继续履行。二、土地租金由原来的每亩每年320元变更为每亩每年600元,每年3月底前付清当年租金。租金自2014年开始每五年进行一次调整,参照变更之年小麦的市场价格调整。申请人的土地出租面积为4亩。三、鉴于土地复垦后地力恢复较为慢,对于复垦补偿费增加到2年,复垦补偿费在设备搬出之前支付。四、补充协议签订后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必须全面遵守落实,承租方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出租方不得再阻碍承租方的生产经营和通行,否则以合同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赔付对方,若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五、承租方不得在所租地块进行采砂生产。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定西市祥林建材有限公司、郭建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温雅学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军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