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东执字第52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王玲雪与眉山市品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王玲雪,眉山市品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眉东执字第520-2号申请人执行人王玲雪。被执行人眉山市品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环湖路东延段***号。法定代表人杨红星,经理。王玲雪诉眉山市品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眉东民小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欠款8950.00元及利息、费用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眉山市品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仅剩的财产实施了查封、扣押。现已将部分查封财产变卖,申请执行人王玲雪已从该变现款中受偿1520.00元。被执行人眉山市品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目前已歇业倒闭,再无履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属执行不能。此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王玲雪通报,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眉东民小字第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 云执行员 王朝学执行员 何利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