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蕉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余与被告黄锦国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余,黄锦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83号原告:刘建余,男,汉族,1962年10月19日出生,宁德市人,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黄锦国,男,汉族,1971年6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余与被告黄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余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冻结被告黄锦国的丰田锐志小轿车(车牌号闽JG53**)的过户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建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黄锦国所有的车牌号为闽JG53**丰田锐志小轿车的过户手续。二、冻结原告刘建余提供的其所有的位于宁德市商贸街6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宁房权证东侨字第2004**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盛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孙锦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