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邹嘉腾与邹志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嘉腾,邹志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民初字第54号原告邹嘉腾,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邹志侨,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邹嘉腾与被告邹志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以原、被告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嘉腾撤回对被告邹志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32元,由原告邹嘉腾负担。审判员 黄健海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陈爱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