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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渡法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刘礼香、周荣林与被告周建、周祥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礼香,周荣林,周建,周祥云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渡法民初字第00036号原告刘礼香。原告周荣林。被告周建。被告周祥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礼香、周荣林诉被告周祥云、周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礼香、周荣林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礼香、周荣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礼香、周荣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礼香、周荣林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 津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向志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