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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周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周民初字第3号原告:韩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本院依法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坚锋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徐 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