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周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周民初字第3号原告:韩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本院依法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坚锋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徐 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