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孙梦茹与胡槐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梦茹,胡槐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015号原告:孙梦茹,女,199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胡槐花(胡葵花),女,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梦茹与被告胡槐花(胡葵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梦茹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梦茹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梦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孙梦茹负担。审判员 温爱民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史国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