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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孙梦茹与胡槐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梦茹,胡槐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015号原告:孙梦茹,女,199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胡槐花(胡葵花),女,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梦茹与被告胡槐花(胡葵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梦茹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梦茹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梦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孙梦茹负担。审判员  温爱民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史国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