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李朝森与张允亮、俞武抵押合同纠纷再审申请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朝森,张允亮,俞武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6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朝森。委托代理人王福妹,上海银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允亮。原审第三人俞武。再审申请人李朝森因与被申请人张允亮、原审第三人俞武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朝森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史伟东代理审判员  董 庶代理审判员  熊雯毅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