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临行审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5-02
案件名称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1)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尚爱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台临行审字第223号申请人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朱晓红。被申请人尚爱群,申请人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生效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1904026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19040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被申请人尚爱群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剑 微审 判 员 朱平审判员侯玲萍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金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