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增法立保字第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李晓芬与何成镜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晓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增法立保字第10号之二申请人:李晓芬,X,X年X月X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XXX。被申请人:何成镜,X,X年X月X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XXX。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4)穗增法立保字第10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何成镜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供足额担保,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何成镜所有的粤R×××××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何成镜所有的粤R449**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温向政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凯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