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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增法立保字第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李晓芬与何成镜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晓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增法立保字第10号之二申请人:李晓芬,X,X年X月X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XXX。被申请人:何成镜,X,X年X月X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XXX。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4)穗增法立保字第10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何成镜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供足额担保,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何成镜所有的粤R×××××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何成镜所有的粤R449**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温向政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凯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