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惠城法仲执字第24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0-05

案件名称

姚国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国强,叶锦容,张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仲执字第247-3号申请执行人:姚国强,男。被执行人:叶锦容,男。被执行人:张丽霞,女。关于申请执行人姚国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锦容、张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叶锦容、张丽霞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50000元及利息,补回申请执行人诉讼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570元,另需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74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姚国强与被执行人张丽霞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张丽霞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叶锦容名下位于潼湖镇广和村叶屋村小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惠阳府集用(2000)字第1321100100016号;使用权面积为:7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二、终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顺喜审 判 员  杨志鸿代理审判员  张淦如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