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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执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刘晓晨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晨,孙学明,吴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716号申请执行人刘晓晨。被执行人孙学明。被执行人吴君。本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2013)临罗商初字第64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孙学明、吴君所有的房产一处,现因申请执行人刘晓晨与被执行人孙学明、吴君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刘晓晨申请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学明、吴君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怡景天鹅湖5号楼2单元101室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寇运清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朱海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