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一调确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常玉山、王玉莲、张莉珍、常乐、常林与王保林、石国玺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玉山,王玉莲,张莉珍,常乐,常林,王保林,石国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一调确字第3号申请人常玉山,男。申请人王玉莲,女。委托代理人常玉山,男。申请人张莉珍,女。申请人常乐,女。申请人常林,男。法定代理人张莉珍,女。申请人王保林,男。申请人石国玺,男。本院于2014年1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常玉山、王玉莲、张莉珍、常乐、常林、王保林、石国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张军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常玉山、王玉莲、张莉珍、常乐、常林、王保林、石国玺生命权纠纷一案,经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于2014年1月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王保林、石国玺赔偿常玉山丙死亡赔偿金为90134元,常玉山丙的父亲常玉山、母亲王玉莲、妻子张莉珍、儿子常林、女儿常乐五人平均分配,每人分得18026.80元。二、王保林、石国玺给付丧葬费20000元。三、王保林、石��玺给付抚养费149866元,按各被抚养人抚养年限计算,常乐得29078.80元;常林得33552元;常玉山得42499.20元;王玉莲得44736元。以上一、三项合计计算:张莉珍分得18026.80元;常乐分得47105.60元;常林分得51578.80元;常玉山分得60526元;王玉莲分得62762.80元,总计240000元。经审查,申请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常玉山、王玉莲、张莉珍、常乐、常林、王保林、石国玺生命权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葛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