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黄XX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1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燕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28日02时19分,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粤Y×××××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荔湾区珠江隧道东孔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3.5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法院对其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和事实无意见。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违法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中广测(2013)毒鉴字第1470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违法案卷视听资料,被告人黄某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身份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被告人黄某亦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在案。以上证据相互印证,经查属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宁宁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蒋洁玲刘雪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