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开法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开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余栋羽、黄燕计划生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余栋羽,黄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开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朱乔,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谭X健,开平市水口镇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局长。被执行人余栋羽,男,汉族。被执行人黄燕,女,汉族。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开征决字(2013)第05-16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4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即两被执行人应缴纳款项82112元给申请人和缴纳执行费1132元,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栋羽、黄燕银行存款8324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坚鼎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黄振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