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民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叶淑芬,孙贤令与朱贵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淑芳,孙贤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集民二初字第29号原告:叶淑芳,女,1953年6月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集安市。原告:孙贤令,男,1952年7月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集安市。原告叶淑芬,孙贤令与朱贵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淑芬、孙贤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晨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程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