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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嘉辖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沈健与黄星佳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星佳,沈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嘉辖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星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健。上诉人黄星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13)嘉桐商初字第10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原审裁定违背了事实与法律的规定,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案依法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出借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并未作出书面约定,故应以出借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桐乡市作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审 判 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  黄 阁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