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方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15号原告方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方某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出于自愿,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崔 炯二O一三年元月八日书记员 张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