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商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黄瑞云、尹教安与尹教安、仇道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瑞云,尹教安,仇道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商初字第1469号原告黄瑞云。被告尹教安。被告仇道法。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瑞云诉被告尹教安、仇道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瑞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瑞云负担。审判员 薛 海 涛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刘扬-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