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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即执字3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陈明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水,张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即执字388号申请执行人陈明水,农民。被申请人张刚,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明水与被执行人张刚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8)即民初字第20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周学成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江世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