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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栾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尚超与被告栾川县白土镇马超营村村委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超,栾川县白土镇马超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栾民初字第678号原告尚超,男,195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毅,男,系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栾川县白土镇马超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栾川县白土镇马超营村。代表人杨建军,男,系栾川县白土镇马超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丰春,男,系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尚超与被告栾川县白土镇马超营村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尚超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超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尚超负担。审 判 长  刘红涛代理审判员  王根虎人民陪审员  田宇东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