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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0249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宋成福、杨秀英与张冬英无因管理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成福,杨秀英,张冬英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2498号原告宋���福,男,生于1946年2月8日,汉族,居民。原告杨秀英,女,生于1946年9月27日,汉族,居民。被告张冬英,女,生于1970年12月5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成福、杨秀英诉被告张冬英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成福、杨秀英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成福、杨秀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成福、杨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2元,减半收取656元由原告宋成福、杨秀英负担。审判员  杜继霞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秦海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