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249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宋成福、杨秀英与张冬英无因管理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成福,杨秀英,张冬英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2498号原告宋���福,男,生于1946年2月8日,汉族,居民。原告杨秀英,女,生于1946年9月27日,汉族,居民。被告张冬英,女,生于1970年12月5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成福、杨秀英诉被告张冬英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成福、杨秀英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成福、杨秀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成福、杨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2元,减半收取656元由原告宋成福、杨秀英负担。审判员 杜继霞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秦海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