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赵永刚与王发存解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刚,王发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39号原告赵永刚,男,汉族,1983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高台县。被告王发存,男,汉族,1967年12月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高台县。原告赵永刚诉被告王发存解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在开庭审理前,原告赵永刚于2014年1月8日以双方欲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永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永刚承担。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50元,不再退还。代理审判员 张文斐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