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中法刑执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毛某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毛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榆中法刑执字第00098号罪犯毛某,农民。现在陕西省榆林监狱五监区服刑改造。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榆中法刑一终字第126号刑事判决,维持了(2009)神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该判决以被告人毛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2009年03月23日起至2015年03月22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毛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良好;能够积极参加各项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大队改造岗位上,能够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区干警的一致好评。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十九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毛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各项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其亲属主动代其交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毛某余刑全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榆平审 判 员 高慧云代理审判员 窦筱琪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韩连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