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柏丽与钟杰华、漳州市南靖龙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丽,钟杰华,漳州市南靖龙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189号原告柏丽,女,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射洪县。被告钟杰华,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委托代理人陈振焱,男。被告漳州市南靖龙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靖县。法定代表人戴清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坤泉,男,公司安全员。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公司,住所地南靖县。负责人张立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深静,男,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柏丽与被告钟杰华、漳州市南靖龙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柏丽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柏丽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柏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琼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姚建平 微信公众号“”